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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型阀门电动头 防爆型阀门电装 整体防爆型阀门执行器 调节防爆型电动执行机构 防爆电装
资料来源:扬州贝尔阀门控制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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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ZB60-24 DZB隔爆型阀门电动装置产品介绍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型式分Z、Q两种。
Z型适用于闸阀、截止阀、节流阀、隔膜阀等多回转阀门。
Q型适用于球阀、蝶阀部分回转阀门。
二、DZB60-24 DZB隔爆型阀门电动装置接线图
三、DZB60-24 技术要求
5.1 隔爆型电动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 隔爆型电动装置与YBDF系列隔爆型电动阀门用三相异步电动机组装后才具有完整的防爆结构。
防爆性应符合GB3836.2的规定制成隔爆型。防爆标志为dⅡBT4,适用于有Ⅱ类A、B级,T1、T2、
T3、T4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5.3 隔爆型电动装置由下列部件组成:
a)电动机;
b)减速器;
c)转矩控制机构;
d)行程控制机构;
e)位置指示机构;
f)手、电动切换机构;
g)手动操作机构。
5.4 隔爆型电动装置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海拔不超过1000m;
b)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c)空气zui大相对湿度应小于或等于90%(+25℃时);
d)工作环境不含有强腐蚀性的介质;
e)短时工作制,时间定额为10min。
5.5 隔爆型电动装置配用的电动机应符合JB2196的规定。也可由制造厂与用户协商解决。
5.6 隔爆型电动装置配置指示灯时,则指示灯用双灯制,其颜色规定为红色和绿色,全开用红色,开启过程中红灯闪光;全关用绿色,关闭过程中绿灯闪光。
5.7 隔爆型电动装置手轮转动方向应与输出轴转动方向*,一般顺时针为关,逆时针为开。
5.8 隔爆型电气接线应符合接线图要求,导线颜色符合GB2681的规定,导线不得开裂及导线绝缘包层不得损伤。
5.9 隔爆型电动装置外表面涂漆层应附着牢固、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油污、压痕和其它机械损伤。油漆应选用耐日照的材料,其颜色应选用浅色,如浅灰、浅绿、银灰等。
5.10 隔爆型电动装置主箱体上应有外接地螺钉,接线盒内应有内接地螺钉,并应在接地螺钉附近设置接地标志“ ”符号。外接地螺钉直径为:配套电动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kW时不小于M8;配套电动机容量大于5kW小于或等于10kW时不小于M10;配置电动机容量大于10kW时不小于M12。
5.11 隔爆型电动装置接线盒内的电气间隙应不小于8mm,爬电距离不小于10mm,其余各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2 隔爆型电动装置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检查报告。
5.13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外购件应有合格证。
5.14 隔爆型电动装置配置指针式位置指示器时,该指示器的指向应与输出轴的开关旋向*,位置指示器指针所指示的开关位置,其旋转角度应为80°~270°。
5.15 隔爆型电动装置在空载下的噪声,用声级计量应不大于75dB(A声级)。
5.16 隔爆型电动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10Hz,加速度为0.5g的振动(g为重力加速度)。
5.17 隔爆型电动装置所有载流部分和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5.18 隔爆型电动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表4规定的正弦交流电,历时1min的介电试验,在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绝缘击穿、表面闪络、泄漏电流明显增大或电压突然下降等现象。
5.19 隔爆型电动装置在GB/T2423.4所规定的40℃交变湿热试验方法进行12周期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并能承受历时1min表4所规定的相应试验电压80%的正弦交流的介电试验而不发生绝缘击穿,表面闪络、泄漏电流明显增大或电压突然下降现象。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防爆面应无锈蚀。
5.20 手、电动切换机构应灵敏可靠,电动时手轮不得转动(摩擦力带动除外)。
5.21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堵转转矩应大于zui大控制转矩,但不得超过zui大控制转矩的1.8倍。
5.22 zui大控制转矩和zui小控制转矩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 转矩控制机构应灵敏可靠,控制电动装置输出转矩的重复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应有调整输出转矩大小的刻度指示。
5.24 行程控制机构应灵敏可靠,控制输出轴角度的位置的重复偏差应不大于表5的规定,并应有调整“开”、“关”的标志。
5.25 隔爆型电动装置在承受二倍公称转矩或二倍公称推力的瞬时值时,所有承载零件不应损坏。
5.26 隔爆型电动装置应能承受8000次运行工作的寿命试验。
5.27 密封圈采用优质橡胶材料制成,其邵尔氏硬度在45~55之间。橡胶材料应按GB3836.1第29条规定进行老化试验,试验后其硬度值不应超过试验前的20%。
5.28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控制腔外壳须有警告标志,其内容为“断开电源后开盖”。
5.29 隔爆型电动装置外壳表面zui高温度(温度计法)不得超过130℃。
四、DZB60-24 试验方法
6.1 试验电源
无特殊要求时,试验电源均为额定电压和频率。
6.2 电气接线,外表面涂漆和接地螺钉检查
用目视检查,应符合5.8、5.9和5.10的规定。
6.3 指示灯颜色检查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空载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检查指示灯颜色应符合5.6的规定。
6.4 手轮转动方向和输出轴转动方向检查
将手、电动切换机构切换到手动操作位置,正、反向转动手轮,检查隔爆型电动装置输出轴的转动方向应符合5.7的规定。
6.5 位置指示机构检查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把位置指示机构的指针调至阀门全关位置,空载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检查指针与输出轴的转动方向,当达到规定的转圈数时(例如:阀门全开位置),指针的实际指示位置应符合5.14的规定。本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6.6 噪声检查
噪声检查按GB3797的4.10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15的规定。
6.7 耐振试验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耐振性能应在颠振试验台上,按5.16要求进行2h的耐振试验,试验后工作情况应符合5.23和5.24的规定。
6.8 绝缘电阻与介电试验
绝缘电阻与介电试验按GB3797中4.3绝缘电阻检验和4.4介电试验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17和5.18的规定。
6.9 手、电动切换检查
6.9.1 空载切换:从电动切换到手动,或从手动切换到电动,均应能使输出轴可靠转动。
6.9.2 加载切换: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调整转矩控制机构至zui大控制转矩,起动电动机并加载直至转矩控制机构动作,停止后不卸载荷,重复6.9.1试验,应符合5.20的规定。
上述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6.10 堵转转矩试验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使转矩控制机构不起作用,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并逐渐加载,直至电动机堵转为止,此时输出转矩值应符合5.21的规定。
6.11 zui小控制转矩试验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调整转矩控制机构至zui小控制转矩,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并逐渐加载,直至转矩控制机构动作,此时输出转矩应符合5.22的规定。开、关方向各测量3次。
6.12 zui大控制转矩试验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调整转矩控制机构至zui大控制转矩,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逐渐加载,直至转矩控制机构动作,此时的输出转矩应符合5.22的规定。开、关方向各测量3次。
6.13 转矩控制机构输出转矩的重复偏差试验
6.13.1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转矩控制机构分别调至zui小控制转矩和zui大控制转矩,空载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逐渐加载直至转矩控制机构动作,测量输出转矩值。
6.13.2 在开、关两个方向分别进行测量,每个转矩值各测3次。3次测量的平均值为转矩控制机构的整定基准值,所测得的zui大值为zui大实测值。
6.13.3 重复偏差按下式计算:
式中: δ——输出转矩的重复偏差;
Ms——zui大实测值,N.m
Mz——转矩控制机构的整定基准值,N.m
测试结果应符合5.23的规定。
6.14 行程控制机构控制输出轴角度的重复偏差试验
6.14.1 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把行程控制机构的开关(或触点)调至两个动作位置(相当于阀门全开和全关位置)。
6.14.2 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施加zui小控制转矩,由行程机构控制隔爆型电动装置停止在全开和全关位置,以此位置作为基准位置。
6.14.3 起动隔爆型电动装置,在载荷不变的条件下,全开、全关测试3次,每次停止位置与基准位置的偏差,均符合5.24的规定。
6.15 二倍公称转矩或二倍公称推力试验
6.15.1 当隔爆型电动装置输出轴仅承受转矩时,应做二倍公称转矩试验。其方法是: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使转矩控制机构不起作用,用大功率电动机或手轮使隔爆型电动装置输出二倍公称转矩,持续时间不少于0.5s,检查隔爆型电动装置所有承载零件应符合5.25规定。
6.15.2 当隔爆型电动装输出轴同时承受转矩和推力时,应做二倍公称推力试验。其方法是:将隔爆型电动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使输出轴轴线方向承受二倍公称推力,持续时间不少于0.5s,检查隔爆型电动装置所有承载零件应符合5.25的规定。
6.16 寿命试验
隔爆型电动装置的寿命试验按JB/Z247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规定。
6.17 外壳防护试验
外壳防护试验按GB4942.2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6.18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按GB3836.1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的样品应符合:
a)不得产生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或损坏;
b)允许样品有不影响防爆性能的局部损伤(如漆层脱落等)。
6.19 zui高表面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应按GB3836.1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29的规定。
6.20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应按GB2423.4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样品应符合5.19的规定。
6.21 橡胶材料的老化试验
橡胶材料的老化试验按GB3836.1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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